法院公告
更多>>首页 > 部门动态
广陵法院参与禁毒宣传活动
文章来源:广陵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25
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禁毒意识,6月21日,“人文扬州 无毒畅游”禁毒宣传月启动仪式在扬州市徐凝门大桥北侧码头市民休闲广场举办。
在活动现场,广陵法院结合本单位具体工作,设置宣传展台,开展禁毒宣传活动。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干警们进行详细讲解,使辖区群众了解到毒品的具体危害、毒品犯罪等知识,引导群众进一步强化“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意识,提高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的能力,努力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