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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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上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常州市某设备公司、刘某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该案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顺祥担任审判长,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珺子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单位常州市某设备公司主要从事阀门电动装置的制造及销售业务,被告人刘某健系该公司实际经营人。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单位常州市某设备公司曾三次与某电气股份公司签订合同金额共计59.94万元的工业品采购合同,合同要求的阀门电动装置为扬州某设备修造厂生产的阀门电动装置。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刘某健安排工人在被告单位自行生产的阀门电动装置上粘贴假冒的扬州某设备修造厂注册商标铭牌,后供货给某电气股份公司,某电气股份公司又将采购的阀门电动装置销往山东、新疆等地。案发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刘某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单位扬州某设备修造厂50万元,赔偿某电气股份公司37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常州市某设备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健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环环相扣、有条不紊。控辩双方充分发表各自意见,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维护了法律权威。庭审中,被告单位、被告人当庭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真诚地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市某设备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某健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结合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后,法院以被告单位常州市某设备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罚金二十万元;以被告人刘某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本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彰显了法、检两院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