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更多>>
为深入推进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增强民众拒毒、防毒、禁毒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广陵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来自现代快报、网易新闻、扬州电视台、扬州晚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前来采访报道。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盛某斌通过微信方式先后5次与吸毒人员联系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被告人黄某金在明知被告人盛某斌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情况下,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期间,被告人盛某斌在扬州市邗江区某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蔡某某、被告人黄某金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斌明知是毒品多次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盛某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金帮助被告人盛某斌贩卖毒品两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贩卖毒品部分犯罪中,被告人盛某斌、黄某金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盛某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鉴于被告人盛某斌、黄某金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法院依法决定对两被告人从重处罚。以被告人盛某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以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此外,以被告人黄某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在下一步工作中,广陵法院将继续保持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进一步加强毒品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